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主体资质审查及经营活动检查登记制度
安康小红象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主体资质审查及经营活动检查登记制度
第一条 为明确安康小红象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外卖平台的商户入驻标准,保障入网商户的品质,保护消费者的切身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以及公司内部管理的相关规定,特制订《安康小红象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主体资质审查及经营活动检查登记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在安康小红象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上线的所有商户以及参与商户录入和审查的所有人员。
第三条 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以下简称“商户”),由外卖各业务销售、业务人员支持负责商户信息的登记录入,由外卖服务支持中心品控部负责商户的上线审核。
第四条 商户应当对网络食品安全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商户应当履行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中的登记义务,外送客各业务销售、业务人员应当为商户提供协助。 外卖服务支持中心品控部应该履行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中的审查义务。
第五条 入驻外卖的商户应提交真实有效的政府许可及资质证明文件,证明其拥有开展外卖活动、销售外卖产品的合法权利。
第六条 商户提供资料信息后,公司外卖服务支持中心品控部应对商户进行全面审核,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制度的商户才能上线营业。
第七条 资质审核流程
(一)资质要求
1. 主体资质
主体资质包含营业执照和其他替代营业执照的有效资质;替代营业执照的有效资质包括: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军队单位对外有偿服务许可证、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安康市灵活就业(营业)辅导证等;
2. 行业资质
行业资质包含餐饮服务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卫生许可证、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以及其他一些地方性政府承认的许可类证件;地方性政府承认的许可类证件包括:食品经营实名备案证、餐饮服务备案登记证、小餐饮登记证等。
(二)审核要求
1. 有效期:所有资质应在有效期内;
2. 年检:健康证等其它需定期核检的证件;
3.禁止项目;
餐饮服务许可证类别或食品经营许可证业态为“食堂”的商户禁止外送餐品;
4. 资质一致性
(1)营业执照和行业资质的经营范围应与商户实际的经营范围保持一致; (2)行业资质与营业执照的名称应保持一致,另法人(经营者)和地址须至少有一个一致; (3)商户后台地址应与商户的实际经营地址保持一致;商户的实际经营地址应与商户行业资质地址保持一致;
5. 其他
是否持有等同于营业执照的文件:《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军队单位对外有偿服务许可证》等。
第八条 入网食品经营者的商户名称应与线下实体店名称保持一致,商户名称的具体要求如下:
(一)商户名要求
1. 商户名须与商户实体店名称主体保持一致。 (1)商户名不能跳字,商户实体店名称主体不能漏字; (2)商户名称不能添加额外的字号名称。例如,门头名称为“黄焖鸡米饭”,商户不能叫“某某某黄焖鸡米饭”;如门头上的字因人为或自然因素脱落,也不作为有效的文字录入。
2. 对于以商户实际经营品类命名实体店的商户,商户名须与商户的实际经营品类有直接关系,不能借用他人实体店名上自家店铺。
(二)地标名要求
为避免商户名重名,误导消费者,因此我们允许在商户名称后加上“地标名”,来区分具有相同商户名的店铺,要求如下: 1. 地标名须加小括号; 2. 地标名须放在商户名后,不能前置; 3. 地标名可以是地标建筑名,道路名,街道名,广场名,小区名,学校名,美食城名,市(区、县、旗)名,城镇名,村庄名,山脉名,河流名等,地标名须以“店”字结尾; 4. 地标名中不能夹杂促销信息、广告以及误导消费者的词语,如下单送饮料,半价,白吃白喝,一小时全城送达等; 5. 地标名不能是曾用名或商户别名; 6. 地标名中不能夹杂菜品信息。
第九条 禁售香烟、河豚鱼、处方药品和含麻黄碱类药品等依据《食安法》及其他相关国家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第十条 凡是入驻外卖平台的商户均应在外卖平台备案登记其实际经营名称、营业资质、经营地址、经营场所、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等信息。
第十一条 入驻的商户有义务为外送客相关的签约人员提供真实有效的资质信息。伪造资质、PS证照、网络下载图片等违规的行为,将按照《严重违法行为平台服务停止制度》和《外送客外卖员工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对相关商户和业务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二条 经营活动检查
1. 公司平台依据法律法规及平台与商家签订的入驻协议、店铺入驻要求等定期对商家的食品经营资质进行检查,如发现商家资质失效或变更后未及时更新或通知平台的,将按照平台协议和规则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2.公司依据包括但不限于国家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政府网站及新闻媒体通报的不安全食品信息对商家在售食品及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问题食品,平台有权按照相关规则及协议的约定进行处理。
3. 如通过包括但不限于国家监督部门抽检、公司平台抽检、消费者投诉、平台管控等方式发现商品质量不符合法律规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入驻协议约定及平台相关管理要求,公司平台将按照平台规则、入驻协议的规定对相关食品采取下架、屏蔽链接、禁售等处理措施,情节特别严重的有权终止与商家的合作,清退店铺。
4. 公司平台不定期组织经营食品的商家开展有关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食品安全知识的讲解普及工作,指导商家按照相关法规标准开展食品安全自查工作。
5. 公司平台将不定期对自身履行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义务的情况进行梳理、总结并根据法规政策的调整及时采取应对措施。
第十三条 公司平台有权根据法规政策调整、标准制度更新及平台运营情况不时对本制度作出修订,一旦规则产生变动,公司将会以网站公告的方式进行公示。商户应及时关注公司不时发布的各项制度修改的相关提示,若不同意相关制度修改的,商户应及时停止使用公司提供的服务;如果商户继续使用公司提供的服务,则视为接受相关制度的修改。